根据学校关于严肃考试纪律的规定,严禁发生学生违纪现象,外国语学院特制定如下考生考试纪律要求,请考生认真阅读,严格按照要求去做。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纪现象,后果由考生自负。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学生考试专用证和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2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考场,出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2、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器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食物、饮料进入考场;
3、考场内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
4、考场内禁止大声喧哗,禁止在考场内随便走动。
5、拿到考卷后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哨声后方可答卷;
6、考试结束哨声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7、不得在走廊、楼梯、道路上扔弃与考试相关的资料。
二、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纪论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逃避检查,私自挟带手机、书包、书本、笔记、稿纸、资料进入考场;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区内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交卷后,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在考场、考区逗留不走;
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手机(不管是否开机)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将夹带的小抄、资料、笔记、讲义压在试卷下;
3、翻看、传递小抄;
4、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上;
5、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试卷;
6、互相提示答卷内容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7、代替他人答卷;
8、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四、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与他人预谋,共同实施作弊行为的;
3、组织作弊或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考的;
4、偷盗试卷的;
5、倒卖作弊器材的;
6、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或者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7、屡教不改、二次作弊的。
应急/举报电话:0434-3291813(学院办公室电话);
0434-3296508(学工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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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