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养犬人应当自首次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为犬只佩戴的犬牌,犬牌丢失的,应当重新领取。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养犬延续登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扣留犬只,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没收犬只。
三、饲养禁养犬目录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犬龄3个月以上的犬只。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和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处理。饲养禁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养犬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四、禁止在合租屋、单位集体宿舍以及小区楼道、楼顶、开放式阳台、一楼花园、车库等区域饲养犬只。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六、养犬人携犬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束犬绳(链)牵领;
(二)禁止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市场、车站、商场、饭店、公交车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
(三)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禁止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五)禁止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乘坐电梯的,应当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八)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婴幼儿。
携犬外出未遵守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3636123
19804340022
特此通告。
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 8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