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指南

立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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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卷分工

作者:来源:旧版网页 阅读次数:日期:2015年10月15日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地、市党委、人民政府,教育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文、电材料,综合性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立卷归档,专业性的或具体业务性的,由各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2)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的发文,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立卷归档(其电子文件一并归档)。以部门名义的发文,由各部门立卷归档(其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3)党委和学校召开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扩大会、办公会所形成的材料,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立卷归档。

(4)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党委/行政的请示报告正文及相应的批复、批转的原件,由学校办公室立卷归档;请示报告的原稿及批转、批复的复制件,则由报文单位立卷归档。

(5)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非主办单位只保存复制本。

(6)各临时机构、撤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于机构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学校档案部门保存,任何人不得带入其他单位。

(7)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由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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