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住宿制度,凡属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及床位。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住宿收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按吉林省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每学年开学后由计财处按照标准统一划扣,不得拖欠。
第三条 学生入学、复学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必须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及床位,禁止转租、转借床位,禁止留宿外来人员,自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条 毕业、退学或休学的学生应在办理离校退寝手续后3日内搬离公寓。
第五条 在公寓内不允许有任何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吹、拉、弹、唱、大声喧哗等。
第六条 严禁在寝室内酗酒、打架、吸毒,打麻将或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七条 严禁张贴不健康画报和观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和各种经商、传销活动。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和打扫寝室内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和乱扔垃圾。
第九条 不得破坏和随意搬动公寓内的一切公物,学生一经入住,各寝室的公物均以寝室为单位,实行承包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一条 公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
第十二条 学生患传染性疾病时,要遵照医生诊断住院治疗,并报告学院及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不需住院的,按要求隔离住宿。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私拉、私接电源,禁止使用调压插排、电褥子、热得快等违章电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灶具及其他火源器物。
第十五条 严禁在寝室内吸烟、焚香和点蜡烛。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焚烧任何物品。
第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放射性危险品,管制刀具、铁棍、木棍及其他可伤及人身安全的器械和物品不得带入公寓。
第十八条 严禁在电线、灯具等用电设施上晾晒衣物或私自扯拉线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