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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规范对学生旷考的管理,特补充制定本办法。
一、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试卷者,作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一学期无故旷考超过两门或累计超过三门课程的,直接做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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