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18〕1115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为充分发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结合我省公务用车改革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省直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14]639号)和《关于确定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3]311号)。
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废止后,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公务用车维修和保险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7日
文献来源:http://czt.jl.gov.cn/bszn/zfcg/cgfg/201902/t20190226_5632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