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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控制感与责任感

发布日期:2023-03-30    作者:     来源:     点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有这样的体验,在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如果行为和行为结果都按照自己的预期一一实现,我们会感觉到一切尽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例如,当天色变暗的时候,我们会打开墙上的电灯开关,让房间亮起来。此时,如果不去有意地体会,并不能感觉到很强烈的对这件事中各个环节的控制感。但是,当我们准备开灯,却并没有在熟悉的位置摸到开关,或者按了开关之后灯却没有亮起来的时候,我们会体验到现实情况与自己预期之间的冲突,以及对事情失去失控的感觉。

这种普遍存在的、很重要却又容易被人们忽略的感觉就是主动控制感(sense of agency)。换言之,主动控制感就是指人在与环境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能够控制自己行为并通过行为控制外界事物进程的主观体验。在工作和生活中感觉到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和行为结果是心理健康的重要特征,是稳定的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控制感与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密切相关。责任的界定通常建立在一个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基础上。例如,在法律领域,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界定不仅要求一个人确实实施了或者准备实施犯罪行为,还需要他/她知道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就是说,违法者应当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体验到对自己行为以及行为结果的主动控制感。人们体验到对自己行为的主动控制感,会产生“我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对结果负有责任”的感觉,主动控制感缺失或者降低,会产生“我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和结果,我不负责”的感觉。

某些特殊人群的主动控制感存在缺失或者异常。例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经常出现幻听、被控制妄想等,他们可能感到自己的行为受到自己之外的力量控制,并且难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对自己的行为缺乏主动控制感。未成年儿童由于认知发展的不成熟,也存在难以预料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不能产生对自己行为的主动控制感。健康人在特殊状态下,如醉酒时所作的行为可能缺乏清楚的意识控制,对这些行为后果的主动控制感也会降低。这些主动控制感缺失或者减弱的情况都可能影响到在法律量刑中对一个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判定。

既然主动控制感对于责任感如此重要,那么,对于一般人来说,应当如何建立适当的主动控制感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主动控制感是怎么产生的。它源于实际的行为结果符合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预期,以及根据因果关系推断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自愿做出的,事件结果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然后,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哪些因素会影响主动控制感的强度,据此人们可以进行哪些调整来获得适当的主动控制感。

首先,行为意图(intention)的参与是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产生的前提条件。日常生活中,人们决定做什么,什么时候做,都体现了意图的作用。可以说,人们对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解释很多时候都要根据行为意图来定。研究显示,当人们可以自己决定主动实施行为的时候(做不做,什么时间做),会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结果产生主动控制感;而当人们的肢体在别人的操纵之下无意图地被动做出行为时,就不会产生主动控制感,或者在他人的胁迫下实施行为,意图降低时,主动控制感也会降低。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当可以在多个选项中自由选择结果时,相比于只能按照他人的命令执行动作,人们的自由意志增强,产生了更强的主动控制感。并且,可供自由选择的选项数越多,主动控制感越强。

从主动控制感与责任感的关系来看,对于有意图参与和有更多选择的主动行为,我们会产生“我自己选择了这样的行为,我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对结果负有责任”的感觉。而在被动、被指挥和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会产生“我做出这样的行为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我不是故意的,我只是奉命行事,没得选择,我控制不了结果,我不负责”的感觉。因此,让人们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行为的内容以及何时执行行为,有助于增强人们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

其次,意图、行为和结果之间形成因果关系也是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产生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因果关系更多的是人们主观相信的或者推断出来的,而不一定是真实的因果关系。研究表明,当人们相信是他人引起了行为的结果时,会错误地将自己的行为归因于他人,因而导致主动控制感降低。相反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相信是自己的动作造成了结果,甚至在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动作时将结果归因于自己,从而产生了虚假的主动控制感。

行为结果的好坏也会影响人们的归因进而影响主动控制感。由于自我服务偏向(self-serving bias),人们会做出功利性的决策,倾向于将积极的、好的结果归因于自己,而将消极的、坏的结果归因于他人。研究发现,当人们的行为引起积极的结果时,相比于引起了消极结果,人们会体验到更强的主动控制感。这符合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现象,即人们更倾向于觉得成功是自己的功劳,而失败是他人、运气等外部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当为不好的结果负全部责任。

不过,也存在例外情况。与经济性的消极结果(如金钱损失)相比,人们对道德性的消极结果(如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反而会产生更强的主动控制感。并且,对于道德意义上消极的结果,越严重的结果(相比于没那么严重的结果)引起的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水平越高。这些情况不符合人们自我服务的偏向,似乎在道德情境中,人们不再采用功利主义的决策方式,对消极道德结果产生了更多的责任感。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在道德观念推动下产生的消极道德情绪(比如内疚)使得人们回顾性地增强了结果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联,结果越严重因果关联越强,因而体验到更强的主动控制感。另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当人们觉察到自己的行为和消极道德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联,糟糕的结果就是由自己造成的,没有其他原因可以替代时,越严重的道德结果使我们越难推卸责任,因而体验到更强的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

从以上研究来看,人们对事物有扭曲的因果信念,就会错误地理解自己动作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缺乏主动控制感或者产生过高水平的主动控制感,并且可能因此而逃避了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此外,当人们拥有错误的归因观念,他们可能倾向于把消极结果归于他人造成的,因而不能体验到应当为自己行为的消极结果负责的感觉。所以,正确认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培养正确的归因观念,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对于人们恰当地体验到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主动控制感,进而产生相应的责任感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社会群体的组织特性也会对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产生影响。在社会活动中,人们经常需要一起合作以完成共同目标,每个人在群体中的角色和贡献大小影响了他们体验到的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水平。有研究发现,与一个人单独投掷三个骰子相比,当三个人分别投掷一个骰子时,个体对群体结果的主动控制感和负责任感降低。这表明当人们在群体行动中具有同样的角色,做出相似的行为,对结果有同等大小的贡献时,便会造成自我和他人的工作难以区分,使得个体更不容易对群体结果产生控制感和责任感。我们熟悉的“三个和尚”的故事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由于三个和尚在寺庙的工作中分工不明确,总是一起抬水来完成打水的工作,因此难以区分每个人的贡献。这种安排导致他们主观上降低了对结果的控制感和责任感,认为这个工作“不是缺了我就不行”,其他人可以代替自己来完成,从而每个人都想要偷懒来逃避工作。

第四,针对上述情况,可以通过给群体中的每个人安排不同的分工来避免。研究发现,当人们在合作行动中具有不同的角色时,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水平更高。例如,在一项合作移动物体的任务中,当多个人分别操控这一物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的移动时,相比于一个人单独操控所有方向完成任务,每个人都体验到了更强的控制感。此外,对群体中的每个人按照他们的贡献大小进行公平的奖励,相比于不加区分地对所有人都进行平等奖励,能引起个人更强的主动控制感,并且贡献程度越大获得的奖励越多时,主动控制感水平越高。

在群体活动中,当所有个体的行为都一样,不具有可区分性时,个体的行动对实现群体目标就显得可有可无,他们无法感受到自己的行为对群体结果的贡献程度有多大。并且,当不论每个人对群体结果的贡献大小,对群体中所有人都给与同样大小的奖励和惩罚时,个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也被减弱,因此损害了个体对自己行为和结果的控制感,使人产生做多做少都一样的感觉,降低了个体努力的积极性和对群体结果的责任感。因此,在群体合作中,明确每个人的不同分工,使每个人的贡献对于达成群体目标必不可少,并按照工作贡献大小给与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对于建立个人对自己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控制感和责任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虽然主动控制感与责任感有密切关系,但是不能仅仅依靠提高主动控制感来保证人们都能做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实际行动中,除了要让人们体验到对行为和结果的主动控制感和责任感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并通过教育和法律规定将责任感和责任界定转化为实际的负责任行动,才能使人们从行为上真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转载自:认知与发展心理研究室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