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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正常与异常心理活动的“三原则”

发布日期:2009-04-01    作者:崔继红     来源:     点击:

1.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原则。

因为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所以任何正常心理活动和行为,必须就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环境保持一致性。不管是谁也不管是在怎样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中,如果一个人说他看到或听到了什么,而客观世界中当时并不存在引起他这种感觉的刺激物,那么,我们必须肯定,这个人的精神活动不正常了,他产生了幻觉。另外,一个人的思维内容脱离现实,或思维逻辑背离客观事物的规定性时便形成妄想。这些都是我们观察和评价人的精神与行为的关键,我们称它为同一性(或统一性)标准。人的精神或行为只要与外界环境失去统一,必然不能被人理解。有些学者所称的“人们行为的均值”或“普通行为模式”局部地包含在同一性标准之中,有时,同一性标准要比这两种概念更广泛。比如:按人的行为的均值,在公共场合不能大吵大闹,否则可能是精神不正常,但是,如果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受到不能容忍的污辱,怒不可忍的情况下大吵一番,这时虽然背离了“均数”水平,但仍然是十分正常的行为,因为它在量与质方面都和外部刺激保持着一致关系。从另外角度上看,有的人虽然在行为上没有超越均数水平,但精神也可能是异常的。比如,一个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是无可非议的,信教的人做祷告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许多做祷告的人中,有人可以由于过度的企望而产生幻觉,他似乎真的在与天使对话。这时,我们按人的行为的均数去判断与天使对话的人,不能说他的行为是异常的,但是他确实产生了幻觉,精神已经不正常了。

另外,在精神病学临床上,常把“自知力”作为是否有精神病的指标,其实这一标准已涵盖在以上标准之中。所谓“无自知力”或“自知力不完整”,是一种患者对自身状态的反映错误或称为自我认知统一原则的丧失。

2.精神活动的内在协调一致性原则。

人类的精神活动虽然可以被分为知、情、意等部分,但它自身确实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各种心理过程之间具有协调一致的关系,这种协调一致性保证人在反映客观世界过程中的高度准确和有效。比如一个人遇到一件令人愉快的事,会产生愉快的情绪,手舞足蹈,欢快地向别人述说自己内心的体验。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他有正常的精神与行为。如果不是这样,一边用低沉的语调向别人述说令人愉快的事,或是对痛苦的事做出快乐的反应,我们就可以说他的心理过程失去了协调一致性,转为异常状态。我们把心理过程之间的协调一致性作为区分正常与异常的标准之一应该是最容易理解的。

3.个性的相对稳定性原则。

每个人在自己长期的生活道路上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心理特征。这种个性特征形成之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重大外界变革的情况下,一般是不易改变的。它总是以自己的相对稳定性来区别一个人与其他人的不同。如果在没有明显外部原因的情况下,这种个性的相对稳定出现问题,我们也要怀疑一个人的精神活动是否出现异常。这就是说,我们可以把个性的相对稳定性作为区分精神活动正常与异常的标准之一。比如一个用钱很仔细的人突然挥金如土,或者一个待人接物很热情的人突然变得很冷淡,如果我们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找不到足以促使他发生如此改变的原因时,我们就可以说他的精神活动已经偏离了正常轨道。

例如,一位内向而又很追求完美、好胜心很强的大学生,因刚刚失恋导致近期心情不好,并因此影响睡眠和学习效率,自认为这样下去是“没出息”的表现,请求咨询师帮助自己早日摆脱不良情绪的困扰。本例是在客观存在的“失恋”刺激下,而导致了主观上的情绪紊乱。因为情绪是一切心理活动的背景,所以所表现的工作学习效率下降是可以理解的,表现了心理活动的协调一致。其表现也符合内向、追求完美好胜心强的个性特点。本人对症状及其产生的因果关系有很好的自知和理解并主动求治。因此本例的情绪变化是主导性症状,按“三原则”判断应属于正常人的心理活动变化。

另外一例由女儿陪同前来咨询的55岁的女性则不同。她本来是一位仓库保管员,退休已3年。近两个月来,突然在每天半夜12点至凌晨3点左右,都听见原来同事中的4男1女,在自己窗外议论自己,说自己当保管员时太严格,了解他们一些违反政策的事,现在合伙商量要把自己清除掉。叫来自己干公安的女婿进行侦察,证明并无此事,但自己不能消除这种声音和恐惧的心理,这种幻听的主导性症状反映了主客观不统一,显然是不正常的心理活动。

(文章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