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2016-0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籍管理按省、市(州)、县(区)三级管理,吉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各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招办、县级招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五条   市级招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级招办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各级招办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报名后,省教育考试院给考生建立电子考籍档案,每个考生(身份证号)只允许建立一个考籍档案。

第七条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八条   考籍档案管理

一、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电子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教育考试院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三、电子考籍档案的信息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须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件、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修改。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任何人不得泄露考生信息。

 

第四章   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试成绩管理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考生成绩采取高分覆盖低分原则,考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以毕业成绩为准不再更新。

第十条 考生可在当次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报名地招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转  考

第十一条   在籍考生离开我省到外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二学历、高职高专考生不允许转出。

第十二条   转出手续

一、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我省报名所在地招办,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所在地招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或者延期毕业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报名所在地招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考生只可以转一次,确定转出后吉林省将不再接待该考生在我省继续报名参加考试,考生电子考籍档案将封存。

第十三条   转入手续

一、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符合第十三条第二到六款的规定;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院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

二、转考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在我省报名所在地招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院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五、按照国家规定,转入我省的考生电子档案需要有考生通过该科目的考生本人笔迹信息,没有笔迹信息我省将不接收该考生转入我省申请。

第十四条   转考手续申请办理时间

省教育考试院将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办理转考手续的时间,各市级、县级招办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考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免  考

第十五条   免考手续,考生到报名的县级招办所在的市级招办办理。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和正本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原件;由原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考试成绩的学籍登记表),填写《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报名卡》。具体办理时间以官方网站发布为准。

第十六条   免考科目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课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大学语文(04729)、英语(一)(00012)、日语(一)(00013)、俄语(一)(00014)、英语(二)(00015)、日语(二)(00016)、俄语(二)(00017)、高等数学(工本)(00023)、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一)(00020)、线性代数(02198)、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02199)、物理(工)(00420)、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普通逻辑(00024)、教育学(一)(00429)、心理学(00031);

经济类共同课为: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基础会计学(00041)、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管理学原理(0005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应用文写作(02126)。

农科类共同课为:化学基础(02539)、普通遗传学(02666)、植物学(二)(02660)、植物生理学(02662)、田间试验与统计方法(02677)、土壤肥料学(02668)、作物栽培生理(02676)。

第十七条   免考规定

 一、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免考规定: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课和共同课。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除英语(二)以外的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课和共同课。

二、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含基础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免考规定: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课和共同课。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课和共同课。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以上(含专科)应考者可免考:

1.在我省以外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并经我省教育考试院认证通过的课程;

2.在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不同专业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相同的课程。

四、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以上(含专科)的下列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工专)、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课程;

2.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英语(一)、日语(一)、俄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课程;

3.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获得PETS-3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4.物理、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课程;

5.汉语言文学(中文)、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6.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

7.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以及其他专业计算机类公共课程。

8.会计学、统计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计概论课程;

9.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管理学原理。

五、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提交的证书和成绩单认真审核,对发现的伪造证件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两年并延迟毕业两年。

第十八条   此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含二学历、高职高专考生)。

 

第七章   毕业审定、电子注册、查询认证

第十九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 所有考试科目都是本人所考,没有替考课程;

4. 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5. 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前置学历(前置学历属于国民教育系列);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在“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申请办理毕业,将毕业申请表及其它有关材料交申请办理所在地招办现场审核。所有考生材料经市级招办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审定。

三、经省教育考试院审定无误后,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将毕业生数据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进行电子注册、备案。省教育考试院打印毕业生名册,组织市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试院、市级招办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教育部考试中心将考生信息进行电子注册、备案无误后,省教育考试院下发至各市级招办,市级招办下发至各县级招办,县级招办下发至考生本人。

五、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成绩证明的考生,需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毕业证书真伪的要求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查看原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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