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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时间:2010-01-18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于2月28日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5304345555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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