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档发〔19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
为适应全国档案馆科学管理的需要,便于各档案馆之间和文献领域信息交换,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标准化研究室根据《全国文献收藏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送审稿)的基本原则,结合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现予颁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组织实施,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底前将现有档案馆的申报表集中审核后,报送我局统一编排代码,并请你们将发还的申报表及时转知申报代码的档案馆。以后每年第四季度,将-当年新设和变更了的档案馆申报一次。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