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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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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级学生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25  阅读次数:  

 
各相关单位:
    2012级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工作即将开展,请相关学院按如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实习形式与要求
    1.本通知规定的专业实习包括: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企业实习及与专业实习同时进行的社会实践等环节。
    2.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方式。提倡和鼓励由各学院统一安排的、由专业教师带队的集中实习。鼓励各学院将专业实习与就业工作相结合、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结合。
    二、实习组织与管理
    1.各学院应成立由教学副院长、专业系主任组成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本学院各项专业实习工作。
    2.各专业根据实习情况,成立专业实习管理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实习工作,于本学期第20教学周(7月17日)结束前向教务处报送实习计划。其具体内容须包括以下八方面:
    (1)实习目的与要求;
    (2)实习内容、方式及说明;
    (3)实习领导小组、管理小组名单、联系方式及指导教师分配情况;
    (4)实习接收单位的安排及组织情况;
    (5)实习日程及进度安排;
    (6)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7)实习作业要求和其他任务布置;
    (8)成绩评定标准及办法。
    三、时间流程安排及要求
    1.各专业实习时间安排见大校历(另行下发)。
    2.实习开始前,各学院必须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防止实习期间意外事故发生。教育实习生要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
    3.在实习过程中,要求指导教师要经常与学生保持联系,加强指导。各学院要定期安排指导教师巡回检查指导学生的实习,要求教师每次巡回检查都要留有过程记录,填写《巡回检查记录表》(附件1),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实习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4.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要详细记录《专业实习指导过程记录表》,本表在实习结束后与《毕业实习鉴定表》一并上交学院。
    5.学院(系)应当于实习结束两周内,认真总结该专业的实习工作,形成专业实习工作总结报送教务处。
    四、成绩评定及评优工作
    1.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根据实习生完成任务情况,结合《毕业实习报告册》中记录的实习情况、实习报告、心得体会等进行成绩评定。要求各专业制定统一的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及办法,科学公正给出专业实习成绩。各学院在评定实习成绩时,要重点向集中实习倾斜。
    2.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必须与该生所学专业紧密相关,否则该生的实习成绩将不予认定。
    3.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4.实习成绩评定后,各学院要开展优秀实习生报告评选活动,按实习生的5%比例向学校上报优秀实习报告。学校届时将组织评奖活动,择优印制《学生优秀实习报告集》。


                                               教务处
                                              2015年6月25日
 

附件1:专业实习巡查情况记录表